案例简介: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4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兴隆村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次日下午,刘某甲在上述家中,容留李某某、刘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判决: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兴隆村其居住处容留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律师说法: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兴隆村其居住处容留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属于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特征。当然,如果要准确认定刘某甲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应考虑其是否是故意为之,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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