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不作为致少女死亡
2018年3月30日傍晚,谭某与倪某相约外出唱歌。途中,谭某骑摩托车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倪某与同伴离开现场后不久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朋友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担心治疗费用过高竟拒绝医生送倪某就医的建议,而是带其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之后,倪某仍旧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到医院,在得知需付费治疗的情况下,谭某不肯出钱治疗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而是将其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31日凌晨3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当天早上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结果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日常中我们所了解的故意杀人行为都是作为行为,在刑法中,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行为人对受害人要有作为义务,且能够作为,其次,行为人的作为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最后,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谭某搭乘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呆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不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发生死亡的危险,仍然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在凌晨3点时仍将重伤后已不能行动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车内,随后自行离开,此时只有谭某可以救助倪某,谭某对倪某有救助义务,谭某的不救助行为直接导致了倪某的死亡,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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