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熟睡女丈夫
2013年六月,村民唐某的丈夫就起床到城里工作了,其出门时正巧被附近守鱼塘的赵某发现。赵某在感觉唐某丈夫离远以后,就偷偷地摸到唐某家门,手一推门,发现门居然没有锁,赵某就大着胆子走入了唐某的家。赵某来到唐某睡觉的床上,并躺在唐某的身边,见唐某没有过激反应,就顺势冒充其丈夫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正当赵某穿衣服准备离开时,唐某打开灯发现坐在床上的根本不是自己的丈夫,被吓得惊慌失措,大声呼救。见事情败露,赵某夺门而出迅速逃离了现场。事后,唐某向警方投案,赵某交代其妻子病故后一直没有再娶,当日发现唐某一个人在床上,还误以为自己是其丈夫,就顺势冒充唐某的丈夫干了这件荒唐事。
强奸罪的相关内容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行为中的“其他手段”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例如,将妇女灌醉,实施昏醉强奸。本罪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不能反抗”,“不能反抗”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客观条件。
本案中,赵某冒充唐某的丈夫与唐某发生性交行为,唐某对其行为存在认识错误,赵某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赵某的冒充行为使唐某产生了错误认识,本质上违背了唐某的意志,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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