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骗传销
2017年7月5日,甘肃徽县人王某使用尚某的QQ号码冒充女性,将陕西洋县女子宋某至新余市。尚某、黄某及沈某与宋某见面,刘某及杨某、牛某、周某(均在逃)、贾某在暗处观察。次日,尚某及沈某将宋某带至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新欣大道竹仔村的传销窝点,随后离开。宋某被骗入该传销窝点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拿走,多名传销人员对宋某进行过上课,并威胁、殴打。在诱骗宋某至传销窝点十一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2017年7月16日傍晚6时许,在杨某的指挥下,李某在客厅负责望风,杨某、贾某、吴某、李某四人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等方式对宋某进行殴打,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左右,最终致宋某死亡。
非法拘禁致死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法益。我国刑法针对非法拘禁罪还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该条文的理解如下:
(1)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只定非法拘禁罪,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行为人将宋某拘禁在传销组织内,长达十多日的折磨,行为人采取的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等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最终宋某死亡,该数名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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