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持冒名办理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往返澳门,构成什么犯罪吗?
2009年10月12日,杨某甲持其姐杨某乙的户口在公安机关骗取了杨某乙的身份证,嗣后以杨某乙的名义在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甲持冒名办理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往返澳门共计64次。
法院判决:杨某甲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律师说法:持冒名办理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往返澳门,构成什么犯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此处的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根据我国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有关规定,往来于内地和港澳之间,应办理真实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本案中,杨某甲持冒名办理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往返澳门,违反了我国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的规定,并且非法往返次数达64次,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杨某甲的行为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杨某甲主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有关证据,可以认定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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