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者殴打辅警
7月18日上午8点50分许,桂林市崇信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大队指挥分中心就近调度执勤辅警小陈先期赶到事发路段进行处置。辅警小陈根据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对事故双方进行先期现场调解。辅警在向当事人赵某某告知其逆行属于交通违法的过程中,赵某某突然对辅警实施攻击,连续击打辅警陈某某的头部。经将军桥派出所初步调查,殴打辅警的当事人赵某某存在智力残疾(二级)病史。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此犯罪,必须是故意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达到造成的伤害要达到一定程度,实施伤害行为的人除要达到法定年龄,还应是智力正常的人。
本案中,先不论赵某某殴打辅警陈某某,是否对陈某某造成法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单从赵某某存在智力残疾(二级)这一点来说,他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因此,赵某某的行为肯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至于赵某某是否真的存在智力问题,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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