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自持有枪支,应如何处以刑罚?
2015年1月8日,某市刑侦大队接群众举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当日,刑侦大队侦查员到其住处,搜缴手枪一支、改制长枪二支、射钉枪弹1盒、钢珠弹1瓶、改制枪弹36发。经鉴定:送检的两支长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送检的手枪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法院判决: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擅自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律师说法:警私自持有枪支及发射弹丸,应受如何处以刑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该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私藏枪支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制度,私自将枪支隐藏在其住处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特征。结合其主观故意状态、枪支类型认定证据等,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规定和王某某持有枪支的具体情节,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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