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利用销售便利不缴纳投注金擅自取得彩票被依法逮捕
2003年12月1日,张三与滨募办签订了代销福利彩票协议。在交纳投注机设备保证金1万元后,张三从原代销员刘某手中承接了彩票销售权。同月21日下午5时许,张三认为当期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彩票的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总金额为55.692万元的15张彩票,以期中得大奖后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必仲仅中奖8320元。在当晚开奖前,盐城市福利彩票中心即发现投注站的销售异常,迅速责令滨募办派人调查。同月22日,张三向滨募办打下一张欠彩票款55.7048万元的条据。24日中午,张三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在盐城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代销彩票、管理福利彩票投注金,其利用这一机会,在没有交纳投注金的情况下,擅自打印并获取了巨额彩票,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说法: 利用销售便利不缴纳投注金擅自取得彩票构成挪用资金罪
1.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无论投注者是否交纳投注金,只要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了投注的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即为有效彩票。
2.滨募办是滨海县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滨海县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张三是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社会公益资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用管理彩票投注金这一职务上的便利,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出面值55.692万元的彩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