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替交通肇事司机“顶罪”可以吗
2013年6月27日4时50分许,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李某肇事后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冒充肇事司机,郭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企图为李某顶替犯罪。郭某某编造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致使李某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判决: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李振涉嫌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律师说法:参加聚众斗殴将人打伤,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包庇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冒充犯罪的人实施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包庇罪。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李某为原犯罪人,郭某某对此也是明知的。而郭某某在李某指使下,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企图为李某顶替犯罪,并编造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致使李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明显属于冒充犯罪的人实施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完全符合包庇罪的行为特征。只要证据充分,应当认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因此,替交通肇事司机“顶罪”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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