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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身体诬告他人伤害,构成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390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自残身体诬告他人伤害被依法逮捕

李四于2015年1月24日下午到张三家中催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有现场人员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并核实二人无外伤后将二人劝离现场。次日早晨,张三用钢筋棍将自己左手小拇指砸伤,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称其伤系张三用砖头砸伤的。公安机关对张三的伤情进行鉴定,在确定构成轻伤后,遂于2015年4月15日以张三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张三又以公安蓟县分局未及时处理其被打伤一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投诉公安蓟县分局。2015年10月23日,公安蓟县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张三被故意伤害一案。2015年11月4日,张三被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且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诬告且情节严重。所谓“捏造”,是指臆造出与客观不相符合的事实。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构了自以为虚假的事实,但事实上与客观相符,则不能成构成本罪。

3.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被害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

本案中,张三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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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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