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安排无资格证的人进行吊车作业发生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孟某于2013年10月9日8时许,在明知梁某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在某住宅及公建项目工地指挥塔吊进行作业,导致在6层卸料平台作业的安徽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混凝土工人王某被料斗挤压并带离平台坠落地面死亡。
法院判决:安排无资格证的人进行吊车作业发生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法制观念淡薄,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孟某之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安排无资格证的人进行吊车作业发生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该罪主观方面要求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调查作业应当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孟某在明知梁某未取得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在某住宅及公建项目工地指挥塔吊进行作业,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该行为最终导致工人王某被料斗挤压并带离平台坠落地面死亡,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因此,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特征。在对孟某的行为作出认定时,还应看其主观上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为过失,同时还应结合有关证据,充分考虑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方面作出准确定罪量刑。以上就是对“安排无资格证的人进行吊车作业发生事故,如何定罪处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