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人殴打后再纠集他人将对方打伤,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2014年1月18日10时许,李某一在某市一工地因琐事与赵某一、赵某二等人发生口角,后李某一被赵某一等人殴打。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一纠集李某二等人返回事发工地持棍棒对被害人赵某一、赵某二进行殴打,并对赵某二停放在现场的宝来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一头部、手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躯干、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赵某二头部、面部、口唇躯干的损伤为轻微伤;被砸的大众宝来汽车修复价格为4194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无视社会公共秩序,纠集他人斗殴,被告人李某二被纠集后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律师说法:被人殴打后再纠集他人将对方打伤,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
本案中,李某二在李某一的纠集下,持械聚众殴打他人,将他人打为轻微伤,并毁坏车辆,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斗殴和持械斗殴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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