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醉酒驾驶车辆撞伤他人逃逸,应如何定罪处罚
2013年5月5日20时许,喻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天某市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遇行人周某一、周某二父子在人行横道线内由南向北步行通过。喻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周某一、周某二身体接触,造成被害人周某一、周某二父子身体受伤及喻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在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8mg/100ml。经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二的颅骨多发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伴气颅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双眼外眼部损伤和鼻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周某一经医院治疗后,未作伤情鉴定。经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一、周某二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喻某某驾车逃逸。
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从重处罚。
律师说法:醉酒驾驶车辆撞伤他人逃逸,应如何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喻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68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如果结合有关证据证明其行为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可以对其从重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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