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客户修理机动车时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受何种刑罚
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间,南某某在为李某某等客户修理机动车的过程中,先后编造某朗逸牌小型轿车与某迪轿车在该市一道路相撞的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金8605元;编造某吉利豪情牌小型轿车与某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该市另一道路相撞的事故,骗取人保公司保险金8800元;编造另一朗逸牌小型轿车与津某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市二马路相撞的事故,骗取人保公司保险金654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为客户修理机动车时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受何种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南某某主观上是故意状态,并且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在为李某某等客户修理机动车的过程中,先后共编造三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并且累计数额为23947。其行为属于采取虚构事实方法,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使南某某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属于欺诈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交到标准。因此,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当然,在对南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证人证言保险理赔凭证、存取款凭证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认定南某某构成诈骗罪,应根据刑法规定,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决定。
以上就是对“为客户修理机动车时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受何种刑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