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客运站附近与人争执将他人捅伤,应受何种刑罚
陈某某与纪某素不相识。2014年1月7日12时许,陈某某在某市一客运站附近,因行车问题与纪某发生争执,陈某某遂持刀将纪某左腿膝部捅伤。经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纪某左股骨内侧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膝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客运站附近与人发生争执将他人捅伤,应受何种刑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陈某某在运站附近与纪某发生争执,遂持刀将纪某左腿膝部捅伤,属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纪某的受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属于受伤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因此,陈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陈某某主观上是故意,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陈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决定时,还应结合伤情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他的认罪认罚态度作出科学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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