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013年9月22日22时许,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谢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5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杨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25毫克/100毫升,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至于杨某某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否,以及其是否取得驾驶证,并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当然,在判断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杨某某能够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则可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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