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明知是偷来的车辆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2014年3月4日8时,刘某某发现其放到某单位家属楼下超市门口的五菱面包车被盗了。鹿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通过米某某在某县以4500元价格予以购买后,以1万元价格卖出,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24768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鹿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鹿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说法:明知是偷来的车辆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犯罪所得。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收购,主要指“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刘某某的五菱面包车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24768元,因此该车在盗窃人手里为犯罪所得。鹿某某明面包车为犯罪所得,主观上对犯罪所得为明知状态。鹿某某通过米某某以4500元价格予以购买后,以1万元价格卖出,属于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收购行为。因此,鹿某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结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鹿某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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