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帮助下属职务晋升收取款物,构成受贿罪吗
耿某某于2008年至211年任某市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任某省某某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处长,2009年至2012年间,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帮助下属职务晋升,先后收受下属款物33次,共计1759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律师说法:为帮助下属职务晋升收取款物,构成受贿罪吗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耿某某为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耿某某用自身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收受下属钱款帮助下属职务晋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耿某某共收受下属钱款1759000元,,达到了受贿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耿某某的行属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当然,在对耿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还要有证人证言、报告人供述、任职证明、工作职责证明、银行明细查询单等相关有效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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