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砍断他人种植的果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2月22日,高某某因王某责任田内种植的桃树树枝长过两家地界,影响自家种地,伙同他人在王某责任田内,未经王某同意,使用手锯将王某责任田内的种植的桃树砍断198棵。经鉴定:涉案林木果树价值共计15444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
律师说法:砍断他人种植的果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要根据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王某甲应当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高某某伙同他人未经王某同意,使用手锯将王某责任田内的种植的桃树砍断198棵,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经鉴定,涉案林木果树价值共计15444元,说明高某某损坏王某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特征。在对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时,还要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据予以证明。如果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对其量刑时,还要考虑其认罪态度如何,是否赔偿对方损失,是否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等,最终才能作出科学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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