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对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15年5月29日14时35分许,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汽车在公路上行使,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对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致使车辆损坏,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总体来说,李某某的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特征。当然,在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还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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