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琐事打伤他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2014年4月24日23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夜市喝酒时,刘某某因让张某某喊他叔招致张某某不满,张某某用手和啤酒瓶子打刘某某的头部,李某某也用手打刘某某的脸部。后李某某用塑料凳子砸刘某某的背部,张某某用脚把刘某某跺倒在地。经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因琐事打伤他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分别用手、啤酒瓶及塑料袋等物品打击刘某某,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因此,张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这二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当然,在对张某某和李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张某某和李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张某某和李某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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