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明知是盗来的电动车还收购,是否构成犯罪
2014年7月22日,朱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5613元)系孔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仍以1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说法:明知是盗来的电动车还收购,是否构成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犯罪所得。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收购,主要指“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电动三轮车系孔某某等人盗窃所得,因此该车在孔某某等人手里为犯罪所得。朱某某在明知电动三轮车为犯罪所得还收购,主观上对犯罪所得为明知状态。因此,朱某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特征。如果朱某某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正常,那么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当然,如果朱某某并不知道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则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是,还应结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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