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卖油条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吗
2015年8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机关民警对辖区内的早餐店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张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内销售的油条扣押后送检。经检测:在张某某所炸的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413mg/kg,超出国家规定的≤100mg/kg的标准。
法院判决:刘某某、常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超过国家标准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律师说法:卖油条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吗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本案中,张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13mg/kg,超出国家规定的≤100mg/kg的标准,违反了国家规定。因铝超标残留在油条中,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张某某的行为表现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特征。如果张某某是故意为之,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智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当然,在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时,还要以证人证言、物证、检测报告、被告人陈述等有效证据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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