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内发生性行为
刘某与张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日婚生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孩子降生后,张某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孩子不闻不问,2012年6月间,被告三次违背原告意愿强迫发生关系。
法院判决:准刘某与张某离婚。
法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还有夫妻感情。综合本案,法院认为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且双方在分居两年多的时间中,夫妻感情及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刘某多次坚持起诉张某离婚,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
以上是律师对“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具有强奸罪的性质,但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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