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病死猪肉,小心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肖某成立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石公司),富石公司成立后大量收购淘汰公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割,并掺杂后进行包装、冷藏,贴上自行制作的“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博白县兽医防疫中心监制”绿色合格证销往区外各地。被告人杨某某、吴某云、漆某某、吴某芳、凌某、覃某某、李某某等7人明知上述情况,仍参与生产经营。2012年3月5日,执法部门扣押富石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共计771.5 965吨,总价值1 224.5 827万元,并从扣押的猪肉产品中检出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毒。
(二)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肖某等人二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等8人作为富石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的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7人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本案中,肖某等人明知销售的是带有瘟疫等病毒的死猪,而且国家严令禁止到市面上去出售,肖某等人为掩人耳目,制作产品检疫合格证,生产销售死猪肉数额巨大。问题猪肉流到市场上,会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肖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最终被查获。博白县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其他被告人也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