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入传销被拘禁,为逃坠楼身亡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始,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聚集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进行传销活动,由赵某某担任业务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同年8月22日,张某某以帮助找工作为名,通过QQ聊天将被害人江某某(女,时年20岁)骗至其进行传销的房间后,由赵某某安排曹某某、张某某等人对江某某讲授传销课程,并贴身看护以防江某某离开。8月25日凌晨,江某某发现被骗入传销组织后,从该房间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
(二)法院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七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曹某某系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因传销致人伤亡等犯罪类案件时常发生,据网易新闻统计,从2010年至2017年,传销致人死亡的有33起,一旦落入传销组织,刚开始传销人员对新人进行拘禁、打骂、体罚等手段给新人一个下马威,很多被害人别打死或逃跑中造成伤亡,本案就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强制女青年参加传销活动致人死亡的案件。本案被害人江某某即利用网络找工作,不幸被传销分子盯上,被非法拘禁,终至逃生时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叹息。传销人员长期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导致被害人在逃跑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各被告人七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出门在外一定要小心,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