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货车坠毁致车上妻儿一死一伤,涉嫌交通肇事?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3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J75220重型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7.8吨)沿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东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到窦马庄桥路段时,因桥面施工,车辆超载(事故时载货10.12吨),导致该车从桥南的铺路上坠入桥下施工地点,致使乘车人刘某硕(系被告人儿子)当场死亡,武某某(系被告人妻子)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鹤山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是另外车辆的人,而是同辆车乘坐人,而且是被告人的妻儿。在本案中事故车辆仅有一辆,没有另外受损车辆和其他受害人,这跟我们以往的想法和思维有很大的区别。从情理上讲,被告人刘某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儿子,自己的妻子也瘫痪了,可以说是人生一大悲剧,但是还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似乎是不合情理。法律是理性的,任何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触犯了刑法,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试想一下,假如坐在不是被告人的亲人,而是他人,同样因被告人的行为会导致另一个家庭的悲剧。此次事故被告人负主要责任,而且导致一死一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法院考虑到本案的被告人既是肇事者,也是被害人的至亲,被害人武某某因事故而瘫痪,需要照顾,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缓刑,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既达到刑法惩治犯罪的司法目的,又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程度地避免给交通肇事而破碎的家庭带来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