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醉酒男入女厕欲猥亵遭反抗
事情要回到半年前的3月13日。当天3时许,吴某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585号三楼爱美歌KTV包房内喝酒,酒后的吴某上厕所时,误入了女厕所遇见被害人杜鹃。在酒精的麻醉下,吴某走到杜鹃的身边从身后强行抱住、抚摸杜鹃身体敏感部位并强吻了她。受到惊吓的杜鹃,对突如其来的一切进行了强烈反抗,并挣脱逃至女厕所门外过道处,但色欲昏头的吴某又追了上杜鹃并将她扑倒在地,杜鹃再次强烈反抗,气急败坏的吴某咬伤了杜鹃的手指,继续进行猥亵。
后经检查:吴某造成杜鹃体表挫伤面积375px2以上、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据法制晚报新闻记者了解,遭到猥亵的杜鹃再次挣脱后跑回包房并报警,这时酒醒一半的吴某因害怕被人发现而逃跑了。不过,吴某并没有逍遥太久,一个月后的4月24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查,吴某是一名95后,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并没有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捕前暂时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某小区内。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对吴某进行了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吴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晚报)
咬伤女孩手指后逃跑被抓
首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主客观诸要件上都存在差异,但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主要集中在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客观行为的表现上。
在主观故意方面,涉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以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方式,前者表现为强行与妇女性交,后者表现为强制猥亵妇女,但不能有奸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时,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可以阻止强奸行为发生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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