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飞车抢物
2016年4月9日,郭某经预谋,驾驶摩托车到一加油站附近,趁幕某不备之机,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价值7830元。2016年6月10日,郭某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一公园附近,趁靳某不备之机,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价值8650元。
法院判决:驾驶机动车抢物,构成抢夺罪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对物实施暴力,以抢夺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针对对象不同,抢劫罪是针对他人实施的暴力,对人有威慑性,使人产生恐惧:而抢夺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是针对物品,例如本案中,郭某驾驶摩托车实施的暴力行为仅是针对他人的金项链,并未对他人采取暴力手段使他人受胁迫的情况下夺走财物,而是利用机动车速度快这一特点使他人还没有反映的机会就丧失了自己的财物,行为不针对被抢夺人。因此,法院判决郭某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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