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夫妻出卖亲生女儿
据杭州日报微博7月4日消息,今年4月30日,因为日子过得捉襟见肘,在杭州萧山打工的于某夫妻俩将生下的第四个娃(小女儿,已有3个儿子)以75000元卖给了在医院中结识的王某,双方约定今后不再联系。但孩子卖出去没多久,夫妻俩就后悔了,夫妻俩决定找到王某要回女儿,但此时已经联系不上对方。5月23日,夫妻俩情急之下竟选择报假警孩子被"偷"求助...当天晚上,警方找回了王某和孩子。夫妻俩见到自己的小女儿瞬间,失声大哭!最终,他们要回了孩子,却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哪些情况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本文中,于某夫妻因孩子多,生活拮据,于是将刚生下的小女儿以7.5万元的高价卖给王某,其行为就是通过贩卖自己的女儿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损害了社会公认的起码的伦理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
同时,作为买方的王某,其行为也是涉嫌刑法犯罪,我国法律对买卖儿童的买方同样打击,王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买卖儿童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哪怕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只要是涉及到贩卖儿童的行为,就已经涉嫌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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