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可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形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限期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很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因此,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别的刑罚方法相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备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备很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伤害居中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伤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应用领域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律规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纳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纳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最能体现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教育改造的政策。

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可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内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为先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可是管制最高不能超出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出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出20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出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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