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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身亡1人以上,或者受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资产立即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中的房子及其别的基础生活资料损坏的;

(四)造成森林大火,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二公亩以上,或者过火疏农用地、灌木林地、未成农用地、苗圃地总面积四公亩以上的;

(五)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农用地"、"灌木林地"、"未成农用地"、"苗圃地",依照国家林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二条 非法制造、交易、运送、存储风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不法制造、交易、运送、存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工作人员受伤或者身亡的;

(二)造成立即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不法制造、交易、运送、存储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源液、中药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公斤以上的;

(四)造成亚急性中毒了、放射性病症或者造成传染病时兴、爆发的;

(五)造成比较严重空气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遗失、失窃、被抢或者被别人运用开展刑事犯罪主题活动的;

(七)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不法销售为目地,超出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不法销售为目地,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不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地区销售为出口值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超过所述总数规范,但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等别的极端剧情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含枪支散件。成套设备枪支散件,以相对总数的枪支计;非成套设备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设备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首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不法拥有、私制警用枪支一只以上的;

(二)不法拥有、私制以无烟火药为动力发射点枪弹的非警用枪支一只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别的非警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法拥有、私制警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两千发以上或者别的非警用子弹两百发以上的;

(四)不法拥有、私制手雷弹、定时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具备杀伤性弹药一颗以上的;

(五)不法拥有、私制的弹药造成伤亡、经济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不法拥有",就是指不符配备、配备枪支、弹药标准的工作人员,私自拥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制",就是指依法配备、配备枪支、弹药的工作人员,在配备、配备枪支、弹药的标准清除后,擅自隐匿所配备、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拿出的行为。

第五条 [不法租赁、外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三、四款)]依法配备差旅用枪的工作人员或企业,不法将枪支租赁、出出借未获得差旅用枪配备资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或者将差旅用枪作为借债抵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差旅用枪的工作人员或企业,不法将枪支租赁、出出借具备差旅用枪配备资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及其依法配备民用型枪支的工作人员或企业,不法租赁、外借民用型枪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遗失、失窃、被抢的;

(三)枪支被别人运用开展刑事犯罪主题活动的;

(四)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遗失枪支不举报(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差旅用枪的工作人员,遗失枪支不立即汇报,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遗失的枪支被别人应用造成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遗失的枪支被别人运用开展刑事犯罪主题活动的;

(三)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资助”恐怖活动方法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机构或者执行恐怖活动的本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就是指为恐怖活动机构或者执行恐怖活动的本人筹资、出示经费、物资或者出示场地及其别的物质便捷的行为。“执行恐怖活动的本人”,包含预谋执行、提前准备执行和实际上执行恐怖活动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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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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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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