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金华市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案件事实:
道路施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路面不具备正常行驶条件、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晚间驾车驶入施工路段身亡的,道路施工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挂靠的江苏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射阳县特庸镇特盘线公路维修工程,该维修公路全长为7500米。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对该工程组织施工时,虽已在施工路段的东西两端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未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在施工地点采取防护措施,受害人顾某于2014年7月8日晚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苏J2Q235号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该公路孙萍家门前施工路段时摔倒,当场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符合颈、胸髓严重损伤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提交了悔过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事故发生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于2014年7月10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760000元,并已支付完毕。
重大责任事故罪-金华市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虽已在施工路段的东西两端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并不规范,且施工路段较长,夜间也无明显警示灯光标志,未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防护作用,致使被害人顾某醉酒驾驶进入施工路段时摔倒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认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提交了悔过书,并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其宽大处理,该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重大责任事故罪-金华市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射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重大责任事故罪-金华市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光华律师点评:
道路施工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是其法定义务,如未设置或未有效设置警示导致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则会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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