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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决定书

此文章帮助了209人  作者:保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决定书

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微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济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鲁刑监字第38号通知,驳回申诉。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参与共谋挪用公款,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明知所借款项为公款、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王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

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决定书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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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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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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