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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救妻子而醉驾,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急救妻子而醉驾,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导读: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处偏远,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情急之下丈夫陈某在醉酒状态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陈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晚上,陈某给妻子过生日,自己也喝了很多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说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情急之下,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构成醉酒驾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底,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

     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本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呢?先看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具有避险意识;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结合本案案情,陈某妻子深夜突然发病昏倒、口吐白沫,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当时陈某与其妻子地处偏远,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情况紧急,陈某醉酒驾车救助妻子的行为,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从主观上看,陈某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实际上是救助危险状态下的妻子的良好动机。另外,陈某的醉酒驾驶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符合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圣金刑事辩护律师团。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而选择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极有可能从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发生交通肇事后,建议肇事者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法官在量刑上也会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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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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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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