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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考验期?

此文章帮助了210人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法律教育网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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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换句话说,在今后比较长的时期内,所有对《刑法》的修改完善将主要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自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八部刑法修正案,最近的一部已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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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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