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杭州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周某进行判刑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周某进行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周某进行判刑
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道县。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某、张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某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因开车搭载被害人魏某的妻子刘某造成伤害,2020年7月30日经道县人民法院调解由何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0000元整,但何某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的赔偿义务,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其7000元后,被告人何某不想履行还款义务,想让魏某写收条私了此事。

2020年9月13日,何某从广东东莞纠集狱友白某、吉某(两人另案处理)回到道县预谋将魏某绑上车强行要其写收条。第二日上午8时许,当被害人魏某骑摩托车送完小孩上学在返回的公路上被事先守候在此的何某拦下,何某并伙同白某、吉某强行将魏某抬上自己的江淮牌(粤SW××××)汽车,又将魏某的摩托车推下水塘。上车后,何某和同伙对魏某进行殴打、捆绑并用烟头烫伤其生殖器等暴力和侮辱手段逼魏某写收条,魏某不同意写收条遭到暴力殴打后被何某强行拿其手在写好一张2万元的收条上捺印确认,两小时后何某和同伙将魏某衣裤全部脱光后推下车,由其裸体回村里,让其颜面全无,三人开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魏某被殴打全身5处轻微伤,摩托车价格损失64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在家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视频资料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他人书写2万元收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纠集他人并具体参与该行为,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提出“2万元收条不是我强迫他写的”的辩解意见,其指定辩护人夏某提出:“被告人何某当庭认罪认罚,愿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在收条签字按印,被告人的行为所处的阶段处于犯罪未遂,即使被告人拿到收条也不代表被告人支付了收条上的金额,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于未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1年4月12日,被害人魏某自愿与被告人何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魏某各项经济损失67393.07元(包括被害人魏某妻子刘某与被告人何某因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魏某的谅解,当日被害人魏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申请。

被告人何某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

江淮牌粤SW××××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系被告人何某父亲何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作案车辆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人何某父亲何某及作案工具相关情况的事实。

2、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了2020年7月30日,经道县人民法院调解何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何某被扣押笔记本一本的事实。

4、何某指认现场照片10张,证实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12月1日指认现场的事实。

5、魏某被人脱光衣服照片、魏某伤情照片、魏某的摩托车被人丢下水塘照片、摩托车被捞上岸照片、魏某手指上有印油照片,证实报案时魏某人身及摩托车情况的事实。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了2020年9月14日早上,唐某在青口村施家电排旁边看见了何某坐在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上的事实。

7、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白某的供述,证实了2020年9月14日,白某伙同吉某在道县帮助何某殴打一名男子,并强迫该男子写下字据的事实。

2)同案犯吉某的供述,证实了2020年9月14日,自己与白某在道县××道县籍男子殴打另一名男子的事实。

8、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14日早上,魏某被何某等人强行带走,并在车上对其拳打脚踢,并强迫其签了一张收条,之后被脱光衣服丢在路边的事实。

9、辨认笔录,证实魏某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2020年9月14日绑其上车的何某的事实。

10、搜查笔录,证实了于2021年1月6日11时许,何某因涉嫌非法拘禁案,为收集固定证据,民警在何某的见证下对何某在道县白马渡镇庙头村十组的住所进行搜查,检查出有魏某字据的笔记本的事实。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

12、道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明了经道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对魏某被损坏的飞肯牌摩托车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标的于基准日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640元的事实。

13、永州市濂溪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魏某的伤势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出生于1989年1月18日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事实。

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2020年12月1日上午8时许,道县公安局白马渡派出所民警在何某家中二楼卧室将其抓获归案的事实。

16、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9月14日早上8时许,何某和白某及其朋友将魏某带走后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衣服脱光之后丢在路边的事实。

17、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972刑初1065号,证实了何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事实。

18、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魏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魏某经济损失67393.07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魏某撤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他人书写2万元收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纠集他人并具体参与该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提出“2万元收条不是我强迫他写的”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何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成,故该辩解意见、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杭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杭州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

刑事相关咨询

杭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