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临江市,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今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0日至案发时,在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天富超市楼下的维特游艺台球俱乐部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经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认定,涉案赌博机共39台机位可供赌博使用。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2.电子数据:出警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证人孟某、于某、汤某、张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39台供他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本案东兴分局无办案权,涉案关键证据应予以排除,需要对涉案机器重新认定,以确定是否属于赌博机。
本院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白山市大厦楼下一无名游戏厅内,设置“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供他人赌博。经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认定,涉案赌博机共39台机位可供赌博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扣押在案赌资人民币38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2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案。
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系主动投案。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8年2月24日受理,次日立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和3800元赌资予以扣押。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对2018年2月24日的参赌人员汤某、张某分别处以拘留十三日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汤某6700元、张某400元赌资。
7.2018年2月24日电子游艺厅赌博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赌博机现场摆放情况。
8.(白)公机认定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人员认定证书复印件、2021年3月9日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三台“打渔机”赌博机共有操作台:十九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机。七台“三七”赌博机共有操作台:六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机。十台“龙虎”赌博机共有操作台:十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机、一台“动物王国”赌博机共有操作台: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机。共计所有涉案赌博机共有操作台五十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机操作台共有三十九台能够正常使用。
9.证人孟某证言证实,我从2018年2月21日到白山市浑江区天富超市楼下的一家无名游戏厅当服务员,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店里还有一名女服务员和男机修,我们服务员两班倒。在店里,客人到我这花钱买分,100元换4000分,不玩了到我这下分,我按同样比例返钱。2月23日全天营业额400元左右。老板每天预留3000元赌资,如果预留赌资不够,就给顾客发代金券,下次来作为现金使用,我来的几天没用过代金券,最差也能维持收支平衡。店里有“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一台“捕渔机”可供8个人一起玩,“三七”赌博机、“龙虎”赌博机都是每台机器一个座位。
10.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在白山市浑江区天富超市楼下的一家无名游戏厅当技修。2018年2月24日20时左右,我上班时,民警查获有两名顾客在店里玩赌博“捕渔机”。我是2月19日到店的,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店里还有两名女服务员,分别叫迟述怡和孟某。老板是李某,店里有“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一台“捕渔机”可供8个人一起玩,“三七”赌博机、“龙虎”赌博机都是每台机器一个座位。
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24日晚上5点多钟,我走到市医院后门对面的大厦,看见有家游戏厅,里边有“打渔机”,我分两次共上了300元的分,100元钱4000分,获得积分可以退换成人民币,我上的分基本都输了。当时店里有一名玩“猫机”的男子,一名女吧员,还有个修机器的男子。我带了700元,上了300元分,还剩400元让警察扣了。
12.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2月份时,我花2万元从丁立鹏手中兑了白山市医院后侧大厦一楼门市一家没挂牌的游戏厅,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名称是“白山市浑江区威特游艺台球俱乐部”。2月18日开业,在店里摆放了赌博机,当时只有一个机修员。2月20日正式营业。当天和2月21日先后来了一名姓迟和姓孟的女服务员,她们两班倒。约定服务员每月工资2800元,机修每月工资3000元,还没开资。到2月24日晚上8点,我接服务员电话得知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店里有赌博行为,我在2月25日从临江赶回来主动投案。店里的赌博机是兑店时带的。在店里,100元人民币换4000分,顾客换了积分可以在不同的赌博机上赌博,如果赢了就按上述比例到服务员处兑现金。2月24日那天我给服务员预留了3000元的赌资。如果预留赌资不够,就给顾客发代金券,下次来作为现金使用,我开业几天没用过代金券,最差也能维持收支平衡。店里有“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白)公机认定字(2019)第00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捕渔机”赌博机一共有26个操作台、有19个是能正常运行的。“动物王国”赌博机有8个操作台,有4上是能正常运行的。“三七”赌博机共有7个操作台,6个能正常运行。“龙虎”赌博机有10个操作台,都是能正常运行的。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东兴分局无管辖权的问题,经查,白山市东兴分局与红旗分局在同一地级市所属区(县)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两份《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存在落款时间、文号相同,但认定内容不同、不能使用问题,经查,载明39台操作台能够使用内容的认定书系对仅载明赌博机数量内容认定书的补充,并经被告人确认,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书中载明地点“大厦陶灸养生馆”与行政处罚材料中体现的“天富大厦一无名游戏厅”的问题,经查,为同一地点的不同称呼,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汤某、张某证言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经查,证人汤某、张某的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辩护人提出孟某证言与行政询问笔录提取时间相同及证人张某询问笔录缺少记录人、询问人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已更正上述瑕疵,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所经营场所内设置赌博机(39台机位)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物品“捕渔机”赌博机三台、“动物王国”赌博机一台、“三七”赌博机七台、“龙虎”赌博机十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依法处理;
三、在案扣押赌资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