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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以及刑事判决书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封某,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韩某、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封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姜某于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封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辽宁省海城市互联网购买国内外邮箱及密码数据、脸书(Facebook)账号后,再利用“扫号器”软件扫描出有效账号数据后卖出,从中获取利润。其中何某、姜某共获利10000余元,封某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韩某提出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李某提出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徐某提出被告人封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姜某于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封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辽宁省海城市互联网购买国内外邮箱及密码数据、脸书(Facebook)账号后,再利用“扫号器”软件扫描出有效账号数据后卖出,从中获取利润。其中何某、姜某共获利10000余元,封某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手写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案件线索通知、QQ群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何某电脑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海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封某电脑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海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姜某电脑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姜某、何某、封某电脑内提取证据资料光盘三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姜某、封某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封某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犯故意伤害罪羁押122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犯罪工具台式电脑黑色主机箱三台、黑色显示屏一个、金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按物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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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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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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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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