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现住清苑区。因组织多人进行赛狗赌博,2019年4月9日被清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清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顺郏县到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6月份,在顺平县,被告人秦某明知董某(已判决)、董某(已判决)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记账、放狗;被告人陈某明知董某、董某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撒放兔子。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秦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且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秦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且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6月份,在顺平县,被告人秦某明知董某(已判决)、董某(已判决)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记账、放狗;被告人陈某明知董某、董某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撒放兔子。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温仁派出所抓获证明、移交接收证明、顺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电子档案、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清单及疑似账单,同案犯董某、董某供述,被告人秦某、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陈某明知董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赛狗赌博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