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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224人  作者:东莞刑事律师  来源:法律教育网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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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换句话说,在今后比较长的时期内,所有对《刑法》的修改完善将主要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自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八部刑法修正案,最近的一部已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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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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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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