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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能被间断重复适用吗,据传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6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能被间断重复适用吗

我国《刑诉法》第六章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适用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及变更的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六章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其适用应当贯彻必要性原则,即只有不适用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以适用。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刑事案件的具体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可见强制措施一经采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证据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做出变更、解除或者撤销。那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因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包括间断重复和连续重复)采取同一种强制措施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应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二)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的强制措施能否重复适用情况分析

从《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均可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都有类似规定。总之,同一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的“重复”可理解为两种情形:(1)同一机关连续适用同一种强制措施,中间没有间断。(2)同一机关同时采取了两种强制措施(此机率很小)。反过来说,不同的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后重复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譬如对公安机关已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样可以对被告人再次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滥用,以致变相关押人犯或者变相放纵犯罪。但是对多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要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生活和作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二、据传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的主 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最长不得超过 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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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间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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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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