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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实践中,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是什么?请看下文分析。

人民法院为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特别困难或特殊案件的给予减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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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了自由,虽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对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弱者,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维护。而法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赋予律师了一些权利,律师能够行之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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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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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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