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和抗诉分别指什么?请看下文。
刑事案件中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和抗诉。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这里所讲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谣,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应当指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享有请求抗诉权,而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定则不享有这项权利。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关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关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
换言之,抗诉的理由是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上诉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对于口头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