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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66人  作者: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二、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1、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2、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杭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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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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