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不同的主犯,处罚是不同的。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
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的是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90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这些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主犯,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