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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集团是指什么,关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8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法中犯罪集团是指什么

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集团的一般规定,1997年刑法增加了犯罪集团的概念,为正确认定集团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集团犯罪的构成人数规定为三人以上,并不妥帖,理由如下: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这里,立法对犯罪集团的人数做了限定,必须是“三人以上”,我认为对此限定过窄。其实关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在我国现行刑法修订以前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集团二字与结伙同义,二人也能结伙,有伴即为伙,二人可成伙,因此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即可成立,无需三人。

并且按照我国和世界各国立法例,率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犯,并非三人不可。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②陈兴良认为,犯罪集团只能有三人构成,他认为结伙和集团是有质的区别的,结伙犯罪是无组织的犯罪,而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③我还是同意第一种观点,我并不否认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区别,但是陈兴良关于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质的区别的论述,并不能成为集团犯罪必须得有三人以上组成的合理理由,对于他所坚持的“犯罪集团必须有三人以上组成”没有说服力。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共同犯罪只能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划分,当然不是在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中都非要同时具有以上分类,仅有主犯和从犯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很多案例是关于两人长期共同结伙犯罪的,性质非常恶劣,影响非常坏。并且两人团伙(集团)也很容易发展成更大的犯罪集团。放宽对集团犯罪人数的控制,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改为“两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两条条款是在对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对该条款进行修订的原意是进一步加重对于主犯的处罚④,然而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适得其反。

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的范围内,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经济犯罪要对犯罪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除贪污罪、受贿罪外)。例如新刑法实施以前有教科书指出: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对共同犯罪预谋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和后果负刑事责任,不管他是否直接参与实施某项犯罪。如果集团成员或者参与聚众犯罪者实施了预谋犯罪之外的犯罪,自然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的人自己负责。侵犯财产罪集团的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侵犯财产的总价额处罚。⑤正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现行《刑法》所说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或者“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一种定罪原则而不是量刑情节,而且这种定罪原则是共同犯罪的应有之义,不言自明。

由上分析可知,现行《刑法》对主犯定罪的规定,没有实现立法者对共同犯罪中主犯从重处罚的初衷,进而导致对整个共同犯罪的量刑基点下降到与单独犯罪持平,从而无法体现出刑法对共同犯罪应比单个人犯罪打击为重的原则⑥,因此,我认为应该将现行《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改为:“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这样方能实现立法者的原意。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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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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