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什么叫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他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正义合法性。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目的合法性。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主观上既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也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因而正当防卫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应得到社会的大力提倡。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是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有力武器,对于鼓励公民积极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净化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滥用权利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防卫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既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应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该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与此相反,对合法行为则不能进行防卫。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这些行为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制度中所说的不法侵害。
2、侵害紧迫性。我们提倡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侵害的紧迫性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内。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但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因而进行所谓正当防卫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处于实行阶段。正确把握防卫时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1、开始时间。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现不法侵害行为时为其开始。例如:杀人犯举刀杀人,在其举刀往下砍的时候就认为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无故遭人殴打,在对方开始动手打你的时候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但在实践上,由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多样性和紧迫性,往往使人们很难准确判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因此,对防卫时间的把握,我们不能过分苛求防卫人,而应根据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分析。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但其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后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持枪杀人,在行为人举枪瞄准时,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入室犯罪,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入室,虽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时间。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不法侵害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