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来,也就是说,除了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八种犯罪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一)对于正常人而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对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残疾人)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三种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经法定程序确认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于身体残病的人,刑罚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