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证是否可代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如何行使逮捕权
逮捕权是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项内容。审查批准逮捕,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和活动。决定逮捕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检察院对直接侦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具体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根据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其中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须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才能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